深圳市住院医疗保险增加门诊待遇,从2008年4月1日起生效,要求在选定社康中心发生的门诊(含急诊)费用,年度总额最高不得超过800元,不可以累计到下一年。 在住院医疗保险缴费标准不变的情况下,每人每月从住院医疗保险费中划出6元用于建立门诊医疗基金。住院医疗保险参保人的门诊医疗待遇、就诊程序、结算方式和服务管理等参照我市农民工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住院医疗保险参保人门诊大病、住院医疗待遇保持不变。
(最后更新日期:2008-1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