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告知
4529监督告知是增强监督工作的透明度和公开性的具体措施,使受监单位了解我站监督工作的方式和内容,是监督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一、办理条件
已接受工程质量监督委托。
二、办理程序
监督小组自接受任务起五个工作日内完成《监督告知书》的编制、签发,并负责送达建设、设计、监理、施工单位;
签发《监督告知书》后三个工作日内,由监督科室组织工程各方责任主体负责人或代表在施工现场召开监督交底会;
交底会由科长或科长委派的监督人员主持,各专业监督员参加。会议应对《监督告知书》有关内容进行宣读、解释;
交底会应回答和解释有关单位对监督工作的意见和问题,并认真做好会议记录存档;
在确认各责任主体理解告知事项后,由监督小组和各方主体责任人签订廉政公约。
三、办理时限
自接受任务起7个工作日完成。
四、办理地点
施工现场或监督总站会议室。
五、办理部门
深圳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各监督科
联系电话: 监督一科 83282210 市政科 83293648
监督二科 83285636 设备科 83272626
监督三科 83282625 燃气科 832862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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