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投入试运行
4232 办理地址:市民中心行政服务中心西厅27号窗口
审批条件:申请单位具备下列条件方予许可:
1、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或者采用的生产工艺未发生重大变化。
2、采用合理的废弃物综合利用技术和污染物处理技术;
3、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能同时投入使用;
提交材料:
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审批批复文件》;
2、环境保护设施设计方案。
审批程序:申请者在审批窗口递交申请表和相关材料后,在规定的时限内组织环保审批、监督、监理、监测等部门工作人员对申请单位环境保护设施建设情况和其它环保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现场检查,对检查合格者,发给临时排污许可证或试运行通知,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和环境保护设施投入实物试运行。
审批期限:受理申请后15个工作日内组织对环境保护设施进行现场检查。
收费标准:不收费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4:00-17:45 42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