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岗位培训考核
42721、业务名称: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岗位培训考核。
2、业务办理依据:《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岗位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人薪发[1994]50号)、《关于广东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岗位考核工作的通知》(粤人薪[1995]2号)、《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岗位考核工作正常化有关问题的通知》(深人薪[1997]9号)。
3、业务办理对象:我市机关、事业单位技术工人。
4、资格条件:
(1)学徒期或试用期满的技术工人可报考初级工。
(2)已取得深圳市人事局核发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岗位证书》的工人,工作年限8年及以上,并在本工种岗位上工作4年级以上的初级工,可报考中级工;工作年限15年以上,并在本工种岗位上工作9年及以上的中级工,可报考高级工。
(3)未取得市人事局核发的技术等级岗位证书的工人,至1995年工作年限12年及以下的,可报考初级工;工作年限13至29年的,可报中级工;工作年限30年及以上的,可报考高级工。
5、报名时需提供的材料:
(1)培训考核报名表(主管单位加盖意见);
(2)学历证书;
(3)现技术等级证书复印件(验原件)。
6、办事程序:
(1)向本处指派的报名点报送有关资料;
(2)符合资格条件的核发准考证;
(3)按规定的时间参加培训;
(4)培训结束后按规定时间参加考试;
(5)考核合格的发《技术等级岗位证书》。 42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