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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采用国际标准产品认可工作程序

4417办理部门:各分局
  办公地点:各分局管理科
  办公电话:83868292(福田) 86013216(南山)
        82234599(罗湖) 25359686(盐田)
        28932619、28932639、28932629(龙岗) 27591819(宝安)
  一、对象
  企业生产的产品,符合《深圳市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产品认可办法》的,可自愿申请使用采标标志。
  二、提交材料
  企业应提交以下资料:
  1.《深圳市采用国际标准产品认可申请书》(一式二份)。
  2.如果企业执行的是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已采标),则提交该标准文本(一份);
  如果企业执行的是企业标准,则需提交:
  (1)经备案的企业标准文本一份;
  (2)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原文一份(可以仅提供标准封面及主要技术指标摘录);
  (3)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中文译本一份(可以仅提供标准封面及主要技术指标摘录的中译文)。
  3.合格检验报告(一份,可以由企业自行出具)。
  三、办理程序
  (一)受理
  经办人员在确认企业提交的材料准确齐全后,受理申请;不符合条件的,经办人员说明理由,不予收件。
  (二)审核
  经办人员依据《深圳市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产品认可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企业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
  (三)发证
  审核通过的,报主管局长批准后,发给企业《深圳市采用国际标准产品认可证明》,并报市局备案。该《证明》有效期为三年,期满须重新申请认可。
  四、办理时限
  经办人员须在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对企业申请材料的审核。 4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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