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止进口废物污染环境,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已领取国家环保总局核发的《进口废物批准证书》,在我市从事进口废物的加工、利用的单位(以下简称进口废物单位)的环保跟踪管理。
第三条 进口废物单位必须每季度将进口废物的加工、利用和进口废物原料、产品去向等情况报我局备案。
第四条 根据进口废物加工、利用的数量、类型和可能产生的污染程度等,将进口废物单位分为重点和一般两类。对重点进口废物单位跟踪检查次数每季度不少于一次,对一般进口废物单位的跟踪检查次数每半年不少于一次。
第五条 现场跟踪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核实进口废物的实际进口、加工和利用量;
(二)核实废物原料的来源、加工和利用后产品的去向;
(三)检查废物运输、贮存、加工和利用过程中产生的污染影响情况;
(四)检查污染防治措施的落实情况;
(五)检查有否违反环保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六条 现场跟踪检查结果以及进口废物单位定期申报的情况将作为每年《进口废物批准证书》初审的依据。
第七条 对检查中发现的未按规定落实相应的污染防治措施的进口废物单位,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对进口废物来源、加工和利用数量与《进口废物批准证书》不符的进口废物单位,按有关规定及时将情况上报省环境保护局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