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无线电管理办公室职能
4339(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无线电管理的方针、政策、法规;拟定本市有关政策、法规,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维护全市无线电波秩序,管理全市电磁环境;管理无线电台(站)频率和呼号。
(三) 负责全市范围内各类无线电台(站)的建设布局和管理。
(四) 依法查处全市设置、使用和研制、生产、销售进口无线电设备等方面的违法违章行为;查处有害的无线电波干扰,保障市重要无线电业务正常运行。
(五) 负责全市无线电设备的设置、使用和研制、生产、销售行业的管理,以及无线电设备进口的管理和有关技术标准的审查;负责无线电发射设备购置的管理;对本市生产的无线电发射设备产品型号进行管理。
(六) 负责深港边界地区无线电频率的管理及过界车辆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的管理;负责承办外国驻深代表机构、来华团体、客商等外籍人士在我市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携带或者运载无线电设备的管理。
(七) 指导、协调无线电监测和涉外无线电管理的有关事项。
(八) 承办市委、市政府和上级管理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