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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工程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批

4352 一、行政许可内容
  水工程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准许。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全国人大常委会2002年8月29日修订)第三十四条;
  2、《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1991年3月22日国务院令第77号颁布)第十六、十七条;
  3、《广东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广东省人大常委会1999年11月27日通过)第二十一、二十八条;
  4、《深圳经济特区饮用水源保护条例》(1994年12月26日深圳市人大常委会颁布)第十三、十四条。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者即予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
  1、工程建设项目不对水利工程的安全运行、工程抢险和检修、日常管理和维护、水质、水量及防洪安全等造成不利影响;
  2、不影响第三人合法的用水权益。
  (规定许可条件的法律依据:《广东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广东省人大常委会1999年11月27日通过)第二十八条;《深圳经济特区饮用水源保护条例》(1994年12月26日深圳市人大常委会颁布)第十二、十三、十四、十五条;《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1991年3月22日国务院令第77号颁布)第十六、十七条,《广东省水库大坝安全管理实施细则》(1994年1月18日广东省人民政府颁布)第七、八条。)
  五、申请材料
  1、申请报告;
  2、建设项目所依据的文件;
  3、建设项目设计文件;
  4、对水工程、水质影响专题论证分析报告。
  (规定申请条件的法律依据:由本实施办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六、申请表格
  无
  七、行政许可申请的受理机关
  深圳市水务局:小(一)型、中型和引水工程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
  各区水务部门:小(二)型以下水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深圳市水务局:小(一)型、中型和引水工程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
  各区水务部门:小(二)型以下水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
  九、行政许可程序
  申请人到相应水务部门递交申请资料——水务部门审批——申请人领取审批意见。
  十、许可时限
  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
  十一、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水务机关的审批意见,两年内不实施的自动失效。
  十二、许可的法律效力
  经许可方可进行建设项目设计施工。
  十三、许可收费
  无
  十四、许可年审或年检
  无 43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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