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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理计量器具许可

一、行政许可内容 核发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1985年9月6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第十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1987年1月19日国务院批准,1987年2月1日国家计量局发布)第十五条;
  3、《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监督管理办法》(1999年2月14日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令第2号)第二条。
  三、行政许可数量和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可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
  申请修理许可证,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固定的修理场所,与修理、调试相适应的设备和工作环境;
  2、保证修理质量的检定条件,包括经考核合格的计量标准,相应的工作计量器具和检测设备,适应检定需要的环境;
  3、修理人员的技术状况适应修理业务的需要,计量检定人员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考核合格;
  4、必要的质量保证制度和计量管理制度以及有关技术文件。
  (法律依据:《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五、申请材料
  1、《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申报考核登记表》(原件1份);
  2、计量标准器具检定合格证书(复印件1份);
  3、维修人员及检定员一览表(复印件1份);
  4、维修用设备一览表(复印件1份);
  5、管理制度(复印件1份):
  ① 维修质量管理制度;
  ② 维修及检测(定)设备管理制度;
  ③ 用户投诉处理制度;
  ④ 维修记录管理制度等。
  (法律依据:《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监督管理办法》未尽事宜,由本实施办法制定。)
  六、申请表格
  《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申报考核登记表》(见附表,可到市民中心行政服务大厅西厅16号窗口领取)。
  七、行政许可受理机关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九、行政许可程序
  1、受理:申请单位向市质监局服务窗口(以下简称窗口,市民中心行政服务大厅西厅16号)提出申请并提交申请材料;申请材料合格的,窗口向申请单位签发受理凭证,并将受理材料转交计量处;申请材料不合格的,窗口要在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企业说明理由,或一次性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单位撤销申请的,要将材料退回申请单位。
  2、考核:计量处收到受理材料后,在10个工作日内组织考核组按《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监督管理办法》的要求进行现场考核;考核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考核时间不计入许可期限,但考核评审所需的时间要书面告知申请单位。考核完成后,向计量处提交考核报告。
  3、决定(发证):在10个工作日内,计量处审核考核组的考核报告,处长同意并报请主管局长批准;经批准后,向申请单位颁发《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或发出不予许可的决定通知。
  十、行政许可时限
  20个工作日。
  此项许可需要专家考核评审时间20个工作日,不计入行政许可期限。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和期限:
  《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领取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方可从事计量器具修理。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每个型号80元。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条,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编号:深圳0055006-1)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无。 4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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