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长公务员试用期和取消公务员录用资格
4275一、主要依据
(一)《国家公务员录用暂行规定》(人录发[1994]1号)
(二)《深圳市国家公务员管理办法》(深府令第14号)
(三)《深圳市国家公务员考试录用实施细则》(深人发[2002]72号)
二、受理条件
(一)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满考核不合格的,视不同情况予以延长其试用期(最长不超过一年)或取消其录用资格。
(二)新录用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取消其录用资格:
1、在试用期内违反国家法律,受到法律制裁或党纪政纪处分的;
2、因患病一年内无法正常工作的;
3、在相应的招考公务员的考试中有舞弊行为或在考核中有欺骗组织行为的。
三、需提交的材料
(一)申请延长试用期或取消录用资格的报告;
(二)考核(调查)材料;
(三)《录用国家公务员审批表》。
四、办理程序
(一)用人单位提交延长试用期或取消录用资格的报告,附上详细考核(调查)材料和《录用国家公务员审批表》,报市人事局公务员与职员管理处。
(二)市人事局审批同意后,向用人单位下发延长试用期或取消录用资格通知文件。
(三)用人单位接到通知后,通知本人。对被取消录用资格人员,中止其与录用单位的一切关系,档案转存人才交流服务中心。
五、办理时限
5个工作日。
六、咨询电话
820975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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